检方继续出示证据,包括关于李庄马晓军会见龚全珍的时间情况说明6名证人的证言等审判长询问李庄对龚全珍的证言有何意见李庄提出对12月10日龚全珍举报的指控表示疑问,因为至今未看到相关的举报材料他质疑检方仅出示非主要证据,而未提交主要证据他强调,证人证言是重要证据形式,检方应依法取证,却。
原告马晓军,男,汉族,31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 XXXXXXXX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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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4 ,并被添加「 马晓军律师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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