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
若后来男女双方取得有效婚姻关系,即确立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向该子女双亲的另一方要求给予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但必须证明对方是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视为一个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